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9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晟華
徐阿立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徐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數位頻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8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