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聲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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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勞聲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聲更字第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相對人辰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甲○○薪資新台幣陸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勞工,因職業災害事件,兩造前經宜蘭縣政府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97年1月15日調解成立,調解結論為:資方同意勞僱關係繼續存在,並繼續為勞工加勞工保險;另退還10月份扣薪新台幣(下同)1萬元,給付12月薪資45,000元,97年1月份以後按月每月20日前給付薪資39,000元。截至98年10月止,相對人本應給付聲請人858,000元。然相對人僅於97年1月18日匯入58,858元、同年2月4日匯入38,437元、同年4月24日匯入76,904元、同年11月21日匯入26,904元、同年12月16日匯入25,000元、98年5月20日匯入24,970元,以上合計251,073元,尚有661,927元未為給付,爰依法聲請准為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上所述之薪資,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宜蘭縣政府宜蘭縣政府97年1月16日府勞資字第0960167637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佐,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亦據聲請人提出存摺影本為證,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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