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5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08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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