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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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上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易字第328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