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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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36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官信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選罷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43號,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