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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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30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婚姻成立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