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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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961120甲(姓名、年籍詳卷內密封資料)法定代理人961120(姓名、年籍詳卷內密封資料)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無資力詢問表及審查表、低收入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