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五○號
原告啟友國際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乃信 送達代收人 吳旭洲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快奕明有限公司、丙○○、乙○○、甲○○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原告送達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伍拾柒萬
伍仟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叁元。
㈡補正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所在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