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台灣銀行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代表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莊高珍 被告中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右代甲○○表人被告釩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右代丙○○表人被告戊○○被告乙○○被告丁○○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九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王綽光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