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林德榮
上列與被告 伍居原間 請求鄰地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
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檢附足資認定補助款費用之相關
單據,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此外,原告之起
訴狀僅稱:「因政府收回東港河川補助款被管理人 林誌展
領。我林德榮要告他還我的補助款。」,惟關於原告之起訴
聲明、補助款金額等均無從自起訴狀之內容暨其附件察知,
自難謂原告已就本訴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詳予
表明。依此,原告之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請具狀表明被告究為何者。│
│1│若被告係起訴狀所稱管理人林誌展,請提出林誌展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2│請具狀補正起訴之聲明。│
│││
├──┼─────────────────────────┤
│││
│3│請表明請求權基礎為何。│
│││
├──┼─────────────────────────┤
││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事證:│
│4│遭盜領之補助款金額為若干?│
││補助款之應受領者究為何者?│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勝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