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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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徐世堂
被   告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民國107年7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6年6月28日起受雇於被告,月薪
新臺幣(下同)50,000元,雙方約定薪資採後付原則即於每
月5日發放前1個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用後,實領48,326
元。詎被告自106年11月開始即未給付106年10月至同年12
月,計3個月之薪資,原告遂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請勞資爭議協調未果,而於106年12月29日核發離職證明書
,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迄今被告尚積欠原告薪資、資遣
費各144,978元、12,778元,合計157,756元等語,爰依兩
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57,7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雖於支付命令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惟經合法通知(見
院卷第38頁、第39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之出勤紀錄及薪給清單、薪資存
款帳號交易明細、離職證明書、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動部網頁資遣費試算表、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稽(見院卷第5頁至第11頁、第34頁);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答辯
書狀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又原告
陳明 其係106年6月28日到職,106年12月29日離職(見院
卷第41頁),因此原告得請求之資遣費應為12,567元(計算
式如附表編號2所示),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遣資費合計157,545元(計
算式:144,978元+12,567元=157,545元;詳細計算方式如
附表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
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57,54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28日(見
院卷第19頁、第2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
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本院審酌兩造勝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之規定,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
附表
┌──┬─────┬────────────────────┬───────┐
│編號│項目│金額/計算式│備註│
├──┼─────┼────────────────────┼───────┤
│1│薪資│⑴金額:144,978元│無│
│││⑵請求106年10月份至106年12月份之薪資,││
│││共3個月。││
│││⑶計算式(以原告請求之實領金額計算)││
│││48,326元+48,326元+48,326元=144,978元。││
├──┼─────┼────────────────────┼───────┤
│3│資遣費│⑴金額:12,567元│無│
│││⑵計算基準││
│││任職期間:106年6月28日起至106年12月││
│││29日止││
│││新制資遣費基數:0+187/744││
│││平均月薪:50,000元││
│││⑶計算式:││
│││新制:50,000元×0×(187/744)=12,5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合計:157,5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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