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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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493號
原   告  蘇上榮
上原告與被告 葉光源 等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未記載對被告等人起訴之主張、陳述、訴訟標的及對
林月娥仇浩政 有債權之證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叁萬貳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繳納,並具狀補正對被告起訴之主張、陳述、訴訟標的及對
林月娥、仇浩政有債權之證據(繕本自行送達被告),逾期不繳
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對被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 重小 字第 1493 號裁定(107.07.3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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