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江泰章法官凃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福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