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信伍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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