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八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八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張維君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