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二號
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棋工程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