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0號
上訴人永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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