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68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文慶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27,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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