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上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上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上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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