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上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上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上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