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6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善智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61,481元(計算式:1,065,094+19,350=1,084,444,1,08
4,444*1/3≒361,4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