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貳包分別淨重零點零壹零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及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約○‧五公克,係被告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毒偵字第二六四九七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毒品,爰請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為警於其高雄縣○○鎮○○路○○巷○○○號住處內查獲海洛因一包,淨重○‧一○公克(包裝重○‧二三公克),及八十八年七月二日二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在其上址住處,復查獲海洛因一包,淨重○‧○七公克,(包裝重○‧二二公克)之情,業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送強制戒治期滿後,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五七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憑,而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二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呈現海洛因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附卷可憑,足證上開扣案之白包粉末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