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26號原告地王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乙○○ 李明諭 律師 陳逸華 律師被告 震德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許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雖在本院轄區,惟原告依兩造簽訂專任銷售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該契約第13條後段約定,因該契約而涉訟,雙方合意以委託標的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在卷可稽,又該契約委託標的不動產所在地坐落於台北縣○○鄉○○路○○號。準此,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此亦為兩造所是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