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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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朴簡字第227號
原 告 康中班
訴訟代理人 郭宜蓉
被 告 康水上
康諒增
康添財
康好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地號土地,
面積二0三四平方公尺,分割為如附圖(即嘉義縣 朴子 地政事務
所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五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
四0七平方公尺土地,分配予原告康中班所有;編號B部分面積
四0七平方公尺土地,分配予被告康水上所有;編號C部分面積
四0七平方公尺土地,分配予被告康添財所有;編號D部分面積
四0七平方公尺土地,分配予被告康諒增所有;編號E部分面積
四0六平方公尺土地,分配予被告康好修所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
0地號、面積2,034平方公尺、地目旱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對於系爭土地並無
不得分割之約定,且系爭土地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得分
割之情形,惟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提起本訴請求將系
爭土地原物分割為兩造所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分
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未訂有不分割
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且被告
於審理中均未到庭,足認各共有人不能以協議決定分割方
法甚明,故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至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上僅有一處
鐵皮屋,係由原告康中班所搭建,目前供作農具間使用,
且系爭土地北側直接面臨道路可對外通行,西側亦有1條
約5米通路可連接北側道路通行,對外通行尚稱便利各情
,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87頁),據此
,本件分割首應注重分割後各筆土地之對外通行條件,避
免將系爭土地分割成袋地,致無法對外通行。本院衡之原
告所提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依系爭土地之地形由南至北
分割土地,並依土地使用現況,將土地北側鐵皮屋部分分
配由原告取得,其餘被告依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依序取得其
他範圍土地,且依此方式分割後,各共有人均能透過西側
通路連接北側道路對外通行,兼顧全體共有人之通行權利
,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法。又本院將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寄交
被告表示意見結果,被告均未為反對表示,故本院認原告
所提如附圖之分割方案兼顧各共有人利益,可發揮土地分
割後之最大經濟效益,符合系爭土地分割之整體效益及共
有人全體之利益,應可採取。
五、綜上所述,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
共有人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迄今未能協議分割,本院
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及分割後之土地對外通行條件等
一切情狀,認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符合土地分割
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堪認係適當、公允之分割
方法,從而,原告本於共有人之資格,起訴請求分割,即屬
正當,同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雖准原告之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然分割方法係法院考量
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後,依職權所為之決定,原告既為共有人
之一,亦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
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命勝訴之原告亦負擔
部分之訴訟費用,是兩造應依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
之1、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侯麗茹
附表:
┌───┬───────┬───────────────┐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分攤比例│
├───┼───────┼───────────────┤
│1│康中班│1/5│
├───┼───────┼───────────────┤
│2│康水上│1/5│
├───┼───────┼───────────────┤
│3│康添財│1/5│
├───┼───────┼───────────────┤
│4│康諒增│1/5│
├───┼───────┼───────────────┤
│5│康好修│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