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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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營小字第43號
原   告  朱雁飛
被   告  莊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一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10日18時許,因至高雄市三
民區聯上草雲大樓工作,遂將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
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停放於大樓空地處,詎遭被告開車衝
撞受有損害,被告原表示願意賠償,然經原告告知系爭機車
維修費用後卻遲不賠償等語。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民事異議狀
陳稱:本件債權尚有爭議等語。
四、法院所得心證: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機車維修估價單、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民事陳報狀等件核閱無訛。而被
告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稱:本件債權尚有爭議等語,嗣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
信。是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
與系爭機車受有損害之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甚明。準此,被
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堪以認定。
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
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查
:系爭機車因本件事故受損,共支出修理費用13,800元(原
告僅請求12,000元)乙情,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為證,堪信
為真。又系爭機車乃於101年1月出廠,有行照在卷可佐,至
本件事故發生之102年8月10日,使用期間為1年7月,應予折
舊。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每年折舊千分之
333,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
比例計算,不滿1月者,以1月計,故系爭機車修復費用中零
件扣除折舊後應為7,417元【計算式詳附表】較為合理,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17元,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上開金
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按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
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
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
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及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
原告之請求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確定兩造各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高世玉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單位為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額:13,800元×0.333=4,595元
第1年折舊後價值:13,800元-4,595元=9,205元
第1年7個月折舊額:9,205元×0.333×7/12=1,788元
第1年7個月折舊後價值:9,205元-1,788元=7,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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