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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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3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陳啟村
       陳吳碧霞
       陳啟章
       陳美美
       陳美娘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1日上午10點17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高世玉

歷審裁判

  • 柳營簡易庭 105 年度 營簡 字第 30 號裁定(105.03.08)[撤回]
  • 柳營簡易庭 105 年度 營簡 字第 30 號裁定(105.04.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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