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30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陳啟村 陳吳碧霞 陳啟章 陳美美 陳美娘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1日上午10點17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官王淑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