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863號
原 告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原 告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44萬8,2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7,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