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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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63號
上 訴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慧明 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上訴人於第一審係原告,惟其上訴狀
之聲明僅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上訴人應具
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即第一審被駁回之請求金額),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