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1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達
陳國華
被 告 黃滿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