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1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達
       陳國華
被   告  黃滿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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