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40號原告緯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淳 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 律師被告 柯鈴娟 上列被告柯鈴娟因侵占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2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宇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