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附民被告 蔡明峯
謝明岳 趙崇廷莊 周勇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