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重上更(七)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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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重上更(七)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七)字第四九八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榮坤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茆臺雲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霖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