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2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胡育嘉
被   告  簡瑞郁
       王罔市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簡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
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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