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782號
抗 告 人  王政康
訴訟代理人  李月梅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