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張海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錦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