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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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小字第95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英椒
       蘇淑蓉
被   告  黃玉芯黃薇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辦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含違約金1200元)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本金餘額計算表
及信用卡帳單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
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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