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535號
原 告 李孝強
原告與被告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柒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