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一四號
受處分人甲○○即異議人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處分(竹監苗字第裁五四─H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世代務農,家境清苦,上有年邁父母,下有妻小,一家共七人以農維生相依為命,因農作收入微薄,入不敷出,全家時常三餐不計,苦思之下,於農忙期搭配割稻機運送稻穀至碾米工廠,詎鐵牛車新購運作未久,異議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許,正將鐵牛車送往保養,途經台中縣○○鎮○○路時,遭員警以違規為由攔下,並開立罰款單處罰鍰新台幣(下同)七千二百元,並沒入鐵牛車,以為處罰。茲因異議人購買該鐵牛車,尚在負債中,今不僅遭處罰鍰,併沒入異議人賴以維生之鐵牛車生產工具,異議人無農作生產工具,無法從事農作生產,對異議人而言,無異雪上加霜,屋漏偏逢連夜雨,全家大小生活陷入窘境。異議人為一介老農,所受教育識字不多,以致違規遭處罰,為此請求本院體恤民情,法外開恩,從輕發落,賜准免予處罰,或僅處罰鍰,車輛准免沒收,並發還異議人,以舒緩全家大小生活之困境云云。
二、按「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許,駕駛一部無牌照六輪拼裝車,途經台中縣○○鎮○○路時,為台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舉發「駕駛六輪拼裝車,未掛號牌,行駛公路」違規之事實,有台中縣警察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乙紙在卷足稽。異議人甲○○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到院,既不否認有在道路駕駛無牌照六輪拼裝車之事實,並有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竹監苗字第裁五四─H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分局運送沒入拼裝車運費付款憑單、收據、秤量傳票、沒入拼裝車輛移送清冊、照片六幀等影本在卷足資佐證,是本件異議人甲○○有上開之違規事實,已堪認定,故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前段,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裁罰異議人甲○○「罰鍰七千二百元整,車輛沒入」,於法有據。從而,本件異議人甲○○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