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秀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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