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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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明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