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41號原告 鍾鳳良
鍾慧國 鍾慧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 律師
陳宏銘 律師被告 鍾慧傑
廖怡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壹萬伍仟元(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鍾鳳良、鍾慧國、鍾慧莉各新臺幣參佰壹拾萬伍仟元本息,併計本金後之總額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