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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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908號
原   告  蔡志杰
法定代理人  余有文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二樓
之7,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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