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39號
上 訴 人 謝淑惠
兼訴訟代理
人 張又仁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柯艾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4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5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101年5月15日寄存送達予警察機關(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並於101年5月25日已生合法
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