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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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於民國95年2、3月間,由被告甲○○介紹被告乙○○向豪泰車行購買車號00-000
0號自小客貨車,並於95年3月21日,以乙○○名義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290,00
0元,自95年4月21日起至98年3月21日止,每月1期,以每期給付10,759元之方式,分36期償還,並將上開自小客貨車設定動產抵押予日盛銀行,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標的物停放地點為雲林縣○○鄉○○村○○鄰○○路○巷○號被告乙○○之住所,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未經日盛銀行之同意,被告乙○○僅得依約占有使用該車,不得將標的物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詎被告乙○○取得前開貸款後,竟與被告甲○○2人共同基於意圖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95年4月10日,以50,000元之代價將該車出質於雲林縣○○鄉○○路○○○號1樓「中一當舖」,被告乙○○並僅支付1期之款項,自95年5月21日第2期起,即拒不付款,嗣日盛銀行於同年6月14日,將上開債權及動產抵押權讓予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公司),致匯豐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因認被告2人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被告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罪嫌,然動產擔保交易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法第38條業經刪除。則被告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楊欣怡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