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7月29日,以其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以動產抵押方式辦理汽車貸款新臺幣(下同)499,000元,雙方約定自94年7月29日起至99年7月29日止,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9,474元,共分60期繳清貸款,上開車輛約定停放位置為被告位在雲林縣北港鎮劉厝里劉厝38號之住處,並向監理單位辦妥動產抵押登記。詎被告於繳交第7期貸款後,自95年3月29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尚欠53期、共計502,122元),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不詳時間將上開車輛遷移不知去向,致南山人壽公司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被告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罪嫌,然動產擔保交易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法第38條業經刪除。則被告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楊欣怡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