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附民被告甲○○上當事人間因侵占案件(96年度自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1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聲明或陳述,詳如附件2所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高雅敏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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