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寅○○
丙○○乙○○巫武能即庚○之承丁○○丑○○辛○○辰○○○癸○午○○巳○○子○○壬○○己○○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被告卯○○
未○○戌○○申○○酉○○兼上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件一,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一。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件二,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二。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C部分面積二千三百五十六平方公尺土地、D部分面積一千零四十八平方公尺土地、E部分面積一千零三十七平方公尺土地、F部分面積一千三百九十八平方公尺土地、G部分面積一千零二十平方公尺土地、H部分面積一千九百四十五平方公尺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C部分面積一千九百四十五平方公尺土地、D部分面積二千三百五十六平方公尺土地、E部分面積一千零二十平方公尺土地、F部分面積一千零四十八平方公尺土地、G部分面積一千零三十七平方公尺土地、H部分面積一千三百四十八平方公尺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說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而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聲字第三四九號判例)。本件判決所確認分割之範圍既已在附圖中表明,即屬已經判決之事項,並無脫漏情事,自無須再以判決補充之,至地政機關再度派員測量發見其前提出複丈成果圖中有關附件一C至H部分面積錯誤,與原主文依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割面積不符,是面積計算錯誤部分既與法院原來判決之意思不符,應認原判決有顯然錯誤情形,法院自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最高法院(79)廳民一字第914號函參照)。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所附之附件一及附件二,原係由臺中縣東勢地政事務所進行測繪而得,此有該所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中東地測字第0九六00一一八七五號函附卷可參。嗣臺中縣東勢地政事務所以前開測量成果部分暫編地號順序倒置誤植為由,而另於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以中東地測字第0九七000二一一四號函,提出如本件附件一之修正後測量成果圖及附件二之土地分割位置示意圖。查本院前開判決所依據分割方式,既本於上揭測量成果圖,則該測量圖之錯誤,應認仍屬判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