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金屬模型槍枝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甲○○因犯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金屬模型槍枝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八七號;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十五號),於確定前,另於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至同年月十二日犯偽造署押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三號)。
二、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