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黃雅琴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
96年11月2日起將其執行羈押。
二、查本案被告甲○○所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在案,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並已提起上訴,本院審酌上情,並為兼顧日後上級審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張珈禎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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