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⒋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⒌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⒍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⒎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並與如附表編號⒑所示業經減刑之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所減得之有期徒刑陸月及附表編號⒒所示業經減刑之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所減得之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⒏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⒐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攜帶兇器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至⒐號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⒈至⒌與如附表編號⒑至⒒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及就附表編號⒍至⒐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故2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時先前已執行完畢之部分,應認為僅是形式上予以執行而已,而應於定應執行刑後,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26
4號裁判、81年台抗字第464號裁定參照);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法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適用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係指就裁判確定前之全部數罪,參照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縱其中有部分執行完畢者,亦應包括在內,均應於依法減刑後,定其應執行刑,而不得任意就全部數罪中之2罪或多罪,定其應執行刑,甚至與裁判確定在後之其他罪,定其應執行,或將其中已執行完畢部分排除在外,否則即不符刑法第51條係執行數罪併罰方法之立法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640號裁判)。
四、經查,聲請意旨以附表編號⒈至⒐號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乙節,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⒍、⒎所示之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業經減刑之如附表編號⒑至⒒所列之犯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自應併就如附表編號⒍、⒎部分與如附表編號⒈至⒌,及與如附表編號⒑、⒒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⒍、⒎部分應與如附表編號⒏、⒐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容有誤會,應予更正,並就如附表編號⒏、⒐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3│4│5│├──────┼─────┼─────┼─────┼─────┼─────┤│罪名│攜帶兇器竊│攜帶兇器竊│攜帶兇器竊│攜帶兇器竊│攜帶兇器竊│││盜│盜未遂│盜未遂│盜未遂│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7│││月│月│月│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刑法第321│刑法第321│刑法第32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條第1項第│條第1項第│條第1項第│條第1項第│││3款│3款、第2│3款、第2│3款、第2│3款││││項│項│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64號││及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院│││││││├──┼─────────────────────────────┤││案號│95年度易字第878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6年1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95年度易字第878號││確定├──┼─────────────────────────────┤│判決│判決│96年1月16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3││││2月│月│月│月15日│├──────┼──────┴────┴─────┴─────┴─────┤│附註│苗栗地檢96執字第442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6│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犯罪日期│95年9月20日│95年10月23日至│96年1月27日至│96年1月27日│││至95年12月11│95年12月11日止│96年2月28日止│至96年2月28│││日止│││日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96號;追加起訴96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94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3、210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6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3、210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96年5月3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15│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15日│日│││├──────┼──────┴───────┴───────┴──────┤│附註│苗栗地檢96執字第2092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10│11│├───────┼─────────────┼──────────────┤│罪名│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款│├───────┼─────────────┼──────────────┤│犯罪日期│95年9月14日│95年9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44、2066、3024、3026││案號│、3118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58號││├───┼────────────────────────────┤││判決日│96年9月28日││事實審│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758號││判決├───┼────────────────────────────┤││判決確│96年10月2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業經96年度│有期徒刑6月(業經96年度易字││權期間或罰金額│易字第758號減刑)│第758號減刑)│├───────┼─────────────┴──────────────┤│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7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