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子祝